CC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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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庭瑞(計畫主持人):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您好!今天是農曆年正月十二日。在此謹祝大家新春愉快,今年事事如意。回顧過去一年,創用CC計畫的工作重點,依舊在於和政府與教育部門合作,協力散佈公眾授權的理念與實務經驗,讓更多創作者與使用者,知道並瞭解創用CC授權,並讓更多的內容以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以豐富台灣的創作環境。為此創用CC計畫和文建會合作,編寫並出版了《創用CC授權指引: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篇》手冊,也和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合作,編寫並出版了《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手冊。希望這兩本手冊[1]的出版,對於想要釋出作品的公部門以及眾多教師,有所助益。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一月於中央研究院舉行「ACIA:資訊時代之亞洲與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之後,亞洲太平洋地區使用創用CC的一些音樂創作人,協力製作了一張音樂專輯《卡巴卡》(CABACA),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台灣」授權條款釋出,但也同時作商業發行。希望這些出版品可以讓更多人了解並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展望新的一年,我們希望於近期內儘快發佈本地化的3.0版創用CC授權條款。3.0版創用CC授權條款的本地化工作,已進行了一段時間;於此我們要特別感謝陳曉慧教授以及林懿萱小姐的協助。另外,在資訊技術方面,對於管理公眾授權素材的資訊標準及相關工具,我們也將持續投入,期望可以讓數位素材的自動擷取與相關授權資訊的記錄管理,變得更容易。創用CC授權條款的推廣使用,以及相關的應用創新,仍有許多空間。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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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授權條款對於著作權利人的顯名保障
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都是一種公眾授權條款。原來的權利人把著作權利透過公告週知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想要使用作品的人可以拿去進行利用,但是同時也要遵守原作者預先設立的遊戲規則,所以只要使用者不要誤解原作者的授權方式,不要逾越原作者的授權範圍,那在預設幅度裡的運用,便皆是合法合份的。透過這種預先聲明的方式,原作者的著作名聲可以更快的傳散出去,著作權利也可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分享,但是以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作品的權利人,往往也有這樣的疑問:「若是使用作品的被授權人不遵守我預先規劃的遊戲規則,甚至將我的著作姓名、別號、暱稱等身份識別資訊直接刪掉,我能夠如何主張自己的顯名權利呢?」特別是創用CC授權條款,四種授權標章中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為當然預設,那麼這類顯名主張的捍衛,對於CC授權的權利人影響可說非常之大。其實上述的疑問,06年間至08年美國發生的Jacobsenv.Katzer訴訟案,已提供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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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寰
前面這些都是運用素材時要注意的事項,那麼流程中最後一個階段──實際編輯網頁時呢?
其實現在有很多的套件,能夠輕易製作出內容採創用CC授權的網頁,在網頁上加入超鏈結及標示,並且嵌入授權相關的詮釋資料──他們是各種部落格系統與圍紀系統,例如MovableType(*22)、MediaWiki(*23),以及各種部落格服務、圍紀服務、線上藝廊服務,像是TypePad(*24)、Wikia(*25)、Flickr。有一些用來把整個圖檔資料夾做成相簿網頁的程式,例如snapGallery(*26),也可以在操作流程當中,讓你選擇創用CC授權,並根據這項設定來調整製作出來的網頁。
不過對於真正要設計網頁的人來說,大概會嫌上述這些辦法都太過僵硬,做不出想要的東西來。如果你也是想要自己親手做網頁的人,那麼目前你祇能一切自己來──各種WYSIWYG網頁設計套件如Dreamweaver、GoLive!、ExpressionWeb等,都還沒有內建跟創用CC授權有關的功能,所以你得徒手拿文字編輯軟體(或文字型網頁設計套件)來把有關的原始碼加進去。除了由創用CC所提供的RDF格式數位標籤外,你還可以用微格當中的rel-license(*27)來標記授權文字、圖片說明,讓網頁更具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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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寰
許多人在網頁上要使用採CC授權的圖片時,會因為不知道如何標示姓名而感到困惑──這裡說的不是「按作者指定的方式來標示姓名」的那個問題,而是用了一堆圖片時,這些標示要放在哪裡的問題。如果執著於一定要標示在圖片旁邊,很容易會破壞畫面美觀,讓許多設計師卻步;事實上可以比照一般編排書籍的辦法,另外做一個網頁(或併入「版權宣告」之類的網頁中),詳載網站內各網頁所有使用過的圖片縮圖、作者、原始出處網址、授權方式等資訊,然後祇要確保每一個網頁都能清楚容易地連到這個清單網頁即可。
除了這種方式之外,另外還有一種進階的標記方式:把點陣圖檔包進SVG(*9)格式的圖檔中再使用。因為SVG是一種運用XML的圖形格式,而且可以在詮釋資料中嵌入創用CC授權的數位標籤,所以這麼一來就能夠在不動到原始檔案、不需要另外在網頁上標記的前提下,表達圖片的授權資訊、作者資訊等。如果你打算這麼做,那麼務必要試試看Inkscape(*10)這套SVG編輯工具,它內建了創用CC授權的詮釋資料選項,而且還是一套在各平台、各語系都有得用的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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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寰
相信本報的讀者,對於創用CC的特性已經有了基本的了解,知道創用CC要在僵化的智慧財產權市場上添加彈性,給予創作者更多的選擇,同時要讓各種複雜的授權方式變得簡單易懂、可彼此搭配混用,因此以現行的著作權法為基礎,規劃了一系列的授權方式,每一種授權方式同時提供法律條款、授權標章、數位標籤,讓任何法院、任何人、各種應用程式都能輕易明白數位內容所採用的授權方式。
上面這段文字,背後的理念與細節絕非三言兩語可以講完;台灣創用CC計畫多年推動下來,累積了不少文件教學,想更深入了解這些理論背景,可以多加利用。然而,對於實務工作的朋友們來說,或許更關心的是要如何把「創用CC」放進自己的設計流程或工作流程當中──確實創用CC的網站上提供了許多的工具與資源,但是這些東西零零散散的,要怎麼整合在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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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柏強
"Openbusiness…isjustbusiness—usingnewmethodsthattendtoinclude(thoughnotnecessarily):Sampling(freecontent),relianceonmodemtechnology,onlinecommunityculture,increasedtransparencyandfairsharingofreturnswithcreators—stillsubjecttofamilarbusinessconcerns."—iSummit'08OpenBusinesstrack
柏克萊大學哈斯商學院開放式創新研究中心主任亨利.伽斯柏曾著有一本暢銷商管書籍"OpenInnovation",這本書的中心概念是:由於公司不可能集結世界上所有最頂尖的人才,所以應該多多借重別間公司的創意,同時也把自己閒置、不知作何應用的創意開放給別的公司應用,方能獲取最大效益。雖然本書中提的方式多為專利轉讓或有限授權,但已經有公眾授權支持者經常強調的「合作」概念在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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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邵武
「文化資產」的文化是一件東西嗎?那誰擁有這個「東西」呢?「文化資產」的資產和一般的財產有甚麼不同嗎?自從1954年聯合國經社文組織(UNESCO)首度對它定義時,主要指的是在武裝衝突時遭受到嚴重威脅的具有特別地位的紀念碑、有宗教意義的房子、藝術品等;更重要的是,「文化資產」是值得特別保護的所有人類的文化遺產的一部分。50多年來,它的概念經過不斷的演變,目前文化資產的內容已經與當年的宣言裡所標示的人類精神保存的立場有所不同了。現在它的概念已經相當受到智慧財產權內涵的影響,主要是保護擁有者,而不是這項文化的價值。晚近的趨勢可以說是從「保護」文化資產,變成「限制」它的使用和流通。這樣的趨勢有甚麼樣的影響呢?我們可以說,從博物館典藏品的展出到一個團體、國家的認同與歷史,都和文化資產有所關連。舉例而言,西方的博物館和美術館,多年來面臨了各種團體從部落到國家的法律與政治的行動,要求返還西方國家在殖民時期所掠奪的該團體之文物,最著名的例子,當屬大英博物館與希臘有關雅典娜神廟歸屬權的論辯。另一方面,當代社會對於文化資產,將其視為一種歷史感與自我的回復,和認同緊緊關連在一起,於是文化資產被抬到極為崇高不可侵犯的地位,代表著一個團體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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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茵
典藏機構常擁有大量的前人及當代的珍貴作品,也有將其典藏品與大眾分享的任務。然而在現行著作權法的限制之下,卻不能充分利用許多交換與應用的機會,難以發揮網路的公眾近用本質。另一方面,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在互享創作的使用需求下應孕而生,是「全然權利保留」思考外的另一種選擇。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以簡易的語言,明定所授權作品的使用權利,減低了該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授權事務上的負擔。
典藏機構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可行性思考,於現今顯得日益重要。然而,典藏品以數位化的方式對公眾釋出,此看似簡單想法的背後,卻需要經歷繁複細膩的著作權釐清過程,以及多面向的策略思考與評估。
在推廣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歷程中,「數位典藏聯合目錄」是我們的取經對象。「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以國家經費所支持,基於「取之於民,還諸於民」的立場,「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主要工作即在於將典藏之數位化內容以簡易目錄的方式供公眾查詢利用,而此概念恰巧與創用CC授權的公眾近用精神相符。我們很高興有機會能與數位典藏領域的專家,積極討論公眾授權應用於「數位典藏聯合目錄」的可行性與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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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雅蕾
長久以來,大型又資本集中的出版商、唱片公司、電視台等,都是我們文化與資訊內容的最大生產者,同時,也是最大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Caves(2003)認為,以智慧財產權為中心的文化商品,是具有耐久性租金的產品,即使經過很久,同樣的內容還是可以創造新的利潤,因此,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這些大型內容供應商的最重要資產。大型內容供應商以集中壟斷式的模式控制文化內容的生產,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正是他們經營的重點。
而傳統上,對於一般創作者而言,又勢必經過出版商、唱片公司等文化中介機構才能讓自己的作品進入市場。文化中介制度的產生與資本主義的發展有著很大的關係,所謂的文化中介泛指中介勞動或將其勞動產製商品化者(林富美,2006)。在這層層的把關之下,創作者往往必須以讓出自己的著作財產權,以換取作品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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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莊庭瑞
摘錄:辜雅蕾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如何找回我們的自由文化》(註1)是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Lessig)的第三本書。前兩本著作(註2)中,他的論述範圍較廣,分別涵蓋網際網路的法律與技術制約,以及資訊時代的創新與資源共創架構。這本書則專注於網路時代的自由文化議題,明指現今著作權體制以及媒體集中化的不當,以及兩者相互加持所帶來的負面循環發展。在本書中,勞倫斯・雷席格以美國為場域,運用許多鮮明的例證,明述網際網路所帶來的衝擊,以及現今著作權體制的諸多不合時宜。雷席格指出:美國國會為了因應資訊技術的進展,在修法或立法上單方面加強對著作權擁所有者的保護,因此同時限縮使用者權利的作法,不僅扼殺了技術與商業創新的諸多可能,也是對自由文化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