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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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雅蕾/採訪編輯
今年(2009)七月中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橋接計畫-創意整合加值典範計畫」與百貨業者首次合作展出,以數位典藏圖像為主的加值商品。這些商品,都是應用國家數位典藏的圖像或是資源,透過一系列引導與設計後,由廠商們投資生產而成的創意商品,並與百貨業者商談展出,一方面開發通路;另一方面也替百貨業者營造主題。
台灣創用CC計畫多年來致力於創用CC授權條款本地化的工作,目前已經有為數不少的創用CC授權釋出的素材,然而在商業運用這個部分仍待開發。這次創用CC電子報特別規劃前往資策會訪問取經,主要是想要瞭解數位典藏的資源在做商業加值的過程如何,以及未來的可能為何,也可供創用CC授權的採用者與其他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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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iSummit2008回來後,筆者撰寫的OpenBusiness心得裡提過ccPlus這項技術。時過境遷,ccPlus已經成為ccREL(為作品以數位方式標示CC授權條款的標準規格)的一部份,當您前往CC網站選擇授權條款時若填入「其他授權方式網址」,則產生的程式碼裡就會包含ccPlus的資訊。
簡言之,程式碼中的rel="cc:morePermissions"相應標籤中,正標示了進一步連絡的網址。如果使用者需要更進一步洽談授權、點選這個網址就對了!事實上,經由按下網頁上的CC授權標章前往授權標章的說明網頁時,說明網頁上也會告知訪客該去哪裡洽談更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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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產業競爭激烈,語音服務市場已呈現幾近飽和的狀態,電信業者無不希望自非語音服務市場,即加值服務的提供,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加值服務包羅萬象,有音樂、行動電視、遊戲、數據傳輸、命理服務、商務服務…等等,而音樂、遊戲及圖騰都必須由著作人為創作後,始有成品;即著作物產生,有著作物產生,著作財產權權利的主張便會隨之而來。電信產業—-無論是電信業者或是CP(ContentProvider,即內容提供者),在提供服務前,皆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相關服務內容所需的著作權授權,才可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理論上,對電信產業而言,創用CC制度是「無償將部分甚至全部權利釋出」,如果有免費的東西,那消費者怎麼還會選用業者提供的服務呢?其實電信產業及著作財產權人是有機會透過創用CC制度互謀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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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2006年)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正式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簡稱TIPS),當年智財權部分我們上了超過20堂課,其中也探討了創用CC授權。
當時許多顧問皆反對使用創用CC授權,並說明創用CC授權仍存在著很多陷阱,是一般人不容易理解的,顧問覺得一般授權即可辦到商業及非營利模式,所以不需要採用創用CC授權,。
值得一提的是,創用CC授權電子報,有篇報導講的是澳洲小女生誤用創用CC授權的報導,因此身心受創,小女生的父母也對創用CC推廣單位提告。因此我們寫信給創用CC的台灣推廣單位詢問,該單位的回信也讓我們相當吃驚,例如:
- 一旦宣示採用創用CC,終身不能取消。
- 創用CC沒有統一的全球資料庫,雖然可以搜尋到加入創用CC的資料,卻無法查詢到哪些素材曾經採用創用CC,後來又取消[編按],未來有可能無法舉證所使用的素材是創用CC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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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完成的著作以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只有對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可以為之,看起來是個非常簡單的道理,但有些一般人所認知生活事實上的「作者」或「擁有/管理者」,因為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其實對於自己所創作或擁有/管理的著作並不具有法律上完整的處分權能,如果這些人對於「自己的作品」或「自己的財產」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釋出,有時反而會惹來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風險。以下為幾種常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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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香港推出「共享創意」之後,華文世界已經有三個CC相關團隊:台灣「創用CC」、中國大陸「知識共享」、香港「共享創意」。今年二月,台灣創用CC計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開了一次亞洲CC會議,筆者也趁這個機會訪問到三個團隊,受訪者包括創用CC莊庭瑞老師、知識共享王春燕老師、知識共享張安定先生、共享創意蘇孝恆博士,以下為各位摘要訪問內容。雖然筆者是主要提問人,但問答過程中往往也會激發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很有價值,也都值得保留,故本文的問題部份請各位讀者姑且當作討論的引導,回答與討論無需拘泥於筆者原始的提問。
筆者(以下簡稱「趙」):華文區的三組團隊雖然都在學術研究機構中,但所屬單位剛好都在不同的學術領域。可否為我們簡述一下發展緣起、
目前發展上的感想等等? -
在大家殷殷期盼下,創用CC授權條款3.0台灣華語版即將於今年夏季正式推出了!之前,在創用CC計畫網站上能找到最新版的本地化創用CC授權條款是於2006年推出的2.5版,隨著CreativeCommons(以下簡稱CC)推出了授權條款3.0「尚未本地化」(unported)的版本,各國陸續展開本地化的工作,台灣創用CC計劃亦不例外。然為何時隔二年多才完成3.0版的台灣華語本地化授權條款?
一來因為3.0版相較於之前的2.5版,不是只有小幅度的用語調整,而是對授權條款內容有大幅度的增修;二來因為台灣創用CC計畫團隊為求謹慎,3.0版中關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規定,不但特別尋訪智慧局著作權組諸位專家的意見,針對3.0版細部用語,更是邀集諸位法學專家,如台灣大學的謝銘洋教授、台灣科技大學的陳曉慧教授等,字字斟酌使本地化版本最貼近台灣法律用語,並同時不偏離原文太多。在多次開會討論後,終於完成了本地化的3.0台灣華語版,以下將分別針對3.0版主要新增或變動的內容,及用詞增修暨中譯用語調整兩大部份,分別為讀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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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cientificData2009(designedbyWen-Yi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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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鴻/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助技師
數位典藏計畫引進公眾授權之概念並非新鮮事。從聯合目錄的建置到非商業與商業加值利用之應用,一旦談到數位化典藏品開放利用的議題,公眾授權的鬼魂就不時會冒出來騷擾一下數位典藏上游單位的執行者,這些騷擾從結果論上來看不是太成功,創用CC的標誌今日幾乎從藏品的釋出授權條款中消失了,根本的問題牽涉的範圍很大,但對像中研院民族所(以下簡稱民族所)這般生產數位典藏資料的單位來說原因其實非常單純,即典藏單位缺乏一套適當的制度化規範來「合法地」將藏品以公眾授權條款對外釋出。本篇短文說明民族所數位典藏計畫推動制度化規範之經驗。
背景與典藏資料之權利性質
資料性質和釋出方式間有高度的關聯。對那些不具商業利用價值的個人創作,採用允許任意散佈與再散佈之公眾授權條款釋出是非常合理的;對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被別人取用後自己就無法再好好過資產階級優渥生活的營業秘密來說,要不要採用公眾授權就得好好思考。但在這兩種極端間的資料,該不該釋出以及該採用何種授權方式釋出,涉及的議題其實大多是典藏單位的政策,以及是否存在一套足以免除可能之使用與法律風險的制度。民族所數位典藏就屬於這類中間性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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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siaPacificConference”由菲律賓CreativeCommons在2009年2月5、6日兩天,於馬尼拉的巴比倫飯店(ManilaPavilionHotel)舉辦。延續去年在台灣中央研究院所舉辦的“ACIA:AsiaandCommonsintheInformationAge”研討會所激發的各種議題,針對亞太地區各地CreativeCommons計畫目前發展的情況,以及未來區域合作的可能性,作一系列的討論。
此次會議參加的成員除了CC菲律賓本身之外,還包括CC澳洲、CC中國大陸、CC南韓、CC新加坡、CC台灣、CC泰國與CC香港等八個司法管轄區下執行的計畫,以整個亞太地區來說,參加的情況算是非常踴躍。